阿根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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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law of Argentina) 1869年以前,阿根廷按照1680年的《法律汇编》所确定的优先适用顺序,依次采用拉普拉塔总督管辖地上生效的西班牙法律,调整有关民事关系和民事活动。其顺序为:上面提到的《法律汇编》、东印度群岛制定的法令和法规、托罗法典,最后是(王国的、地方的和法院的)成文法。《阿方索条例》作为补充法规也可适用。1869年9月29日颁布《民法典》,1871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典包括关于法律和法律上计算时间的两章导论,以及关于人和家庭、不动产和动产权利、共同规则等四编。这种安排的特点是:把家庭法(包括人的通则)列为第一编,而把债的通则及其起源列为第二编;继承同特权和时效等其他题材则一起列为第四编。由于受到经常变更的条件影响,阿根廷已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以修正该法典,从而使它符合当代的需要。例如,1888年的关于世俗婚姻的法律和关于雇佣童工的法律;1926年的关于妇女民事权利的法律;1948年的关于农村租赁和农业土地的法律;1948年、1971年的关于收养未成年人的法律;1948年的关于建筑物的分层所有权的法律和关于分块出售房地产和分期付款的法律;1954年的关于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以及关于未成年人和家庭的法律,该法律的第31条规定实行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后来由第4.070/56号法令加以中止)。1968年对《民法典》作了部分修改。(顾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