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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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现代民法一词,即由市民法一词演变而来。按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观点,法律(主要是私法)可以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两部分。其中市民法应是罗马城邦的固有法律,是仅仅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万民法则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的关系、外国人与外国人的关系的法律。市民法中主要包含一些罗马早期的习惯法。例如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就属市民法。此外,整个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法律,以及法学家对于上述这些早期法律的解释和注释,也属市民法。市民法同万法民相比较,有两个主要的缺陷。其一是,由早期法律所决定的浓厚的形式主义,法律行为不遵循一套极复杂的形式就不发生效力;其二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而对于居住在罗马的外国人不生效力。市民法虽具有上述缺陷,但由于罗马统治者的保守性,它始终被看作是罗马法整体的基础,是法律传统威严和持续稳定的象征,是不容改变的。因此,尽管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市民法的固有规范也越来越不适应了,但作为罗马法中的最古老的部分,它们仍被列入帝国时期的立法中。罗马法中关于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划分,实际上只是法学家所进行的一种理论划分,在罗马法中并非真的存在着两个分别称作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法律部门,它不过是指根据法学家的理论,应当属于市民法的法规或应属于万民法的法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