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编辑时间:2010-12-09 12:38:55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Agency),1978年3月14日第13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1992年5月1日生效。
该公约共5章28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不管代理人是否是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都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是意思自治原则,二是当事人未作选择时的法律适用。3、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采取折衷方案,规定以代理人的营业地和行为地作为连结点。4、一般条款和其他问题。规定了与公约适用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秩序保留、公约的保留、国内法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根据公约第16条规定,法院应该给予任何一个与特定的代理关系有重要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优先适用的效力。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是将统一冲突法的范围从家庭法扩展至商事法,它调和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代理法律适用的不同规定和分歧,在相当广泛的范围里为国际代理提供了一套便捷明确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选择规则,公约不仅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代理关系的准据法,而且采取了复数连接点的方法来决定法律适用,这对于促进各国代理法律适用的统一,简化代理程序,排除代理分歧,寻求代理的共同点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