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编辑时间:2010-12-09 12:33:25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9月发布。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以被委托人名义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一是税务师的资格认定: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取得的条件由法律规定。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一年一次。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具体设立条件由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所进行的业务代理内容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及其他业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但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从而产生代理关系。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况包括:税务师已死亡;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况包括: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包括依法独立代理权、获取信息权及获得救济权;税务代理人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制止税收违法行为的义务、保守获知秘密的义务及建立税务代理档案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违法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席晓娟)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