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机构

编辑时间:2010-12-09 12:29:46
依法经过批准能够从事税务代理事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姚今越、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