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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y Costs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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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厂商分析中,利润最大化被假定为前提但要受把投入转化为产业的技术生产函数的约束。最优生产方法的特点是,投入的边际产出比率等于投入的价格比率。这种分析虽使人们在了解厂商作出选择的某些方面得到一些颇有价值的见解,但这种分析完全忽视了其他因素在投入得以组织和协调的过程中的作用。传统经济分析在本质上把厂商当作在投入转换为产出过程中的黑匣子。没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有的厂商以个体所有的形式,有的以合伙形式,有的以公司形式,有的以合作或互助形式组织起来?为什么有的厂商主要以发股票方式,而有的则以借债方式筹资?为什么有些投入是自有的,而有些则是租赁的?为什么有些产业能大量享受特许权,而有些则不能?为什么有的债券附有可提前兑回条款,有的附有转换成股票或偿债基金条款,而有的债券却没有?为什么某些公司的经理人员领取薪水,而有些经理人员却以大量的股票购买特权或奖金作为报酬?为什么有些产业是计件工资,而有些产业却是计时工资?为什么有的厂商用一种会计程序,而有的厂商却用另外的会计程序?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合同关系进行经济的分析。代理理论为这种分析提供了框架。 代理关系可定义为:由一人或数人(委托人)与另 一代表委托人进行工作的人(代理人)订立或明或暗的合同,合同包括授予代理人以某些决策权。代理成本是制定、管理和实施这类合同的全部费用,因此,代理成本包括了所有合同成本,依次是交易成本、道德风险成本和信息成本。 詹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 1976年)把代理成本划成三部分:(1)委托人的监督费用;(2)代理人的担保费;(3)剩余损失。监督费用是委托人用于管理代理人行为的费用。担保费是代理人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费用,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活动,代理人将赔偿委托人的费用。因此,监督费用、担保费是制定、管理和实施合同的实际费用。剩余损失是委托人因代理人代他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因为这些决策原应由委托人自己作出,如果委托人像代理人那样有相同的信息和才能的话。由于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所减少的不执行合同的损失等于所增加的执行合同的费用,把钱花在监督合同上才是有利可图,所有剩余损失是在合同最优但又不完全被执行情况下的机会成本。 詹森和梅克林(1976年)指出,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对大多数努力合作的委代双方都是一样的,不管这些问题是否以等级形式出现;因为在委托人—代理人这一比喻里已含有等级的意思。但是,随着委托人和代理人区别的消除,监督费用和担保费之间的区别也消失了。所以,总代理成本即为实际费用加上机会成本或剩余损失。 合同各方承担与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关的代理成本,认识到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有动力去尽可能地签订合同,减少代理成本,在承接合同过程中,只要边际成本小于因减少剩余损失而得到的边际收益,个人便会想方设法在谈判合同时对监视和担保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合同各方可以通过精确地预测将要从事的活动,并能从签订有利于这些未来活动的合同得到好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例如,由于存在竞争的和信息灵通的金融市场,应把公正评估代理成本包括在最先提出(以及任何未来时日)的证券价格之内,这种机制促使人们制定合同和建立机构,以降低代理成本。因此,在没有通常的外部性的情况下,私下签订合同的过程提供了一种有效资源配置的渠道。 詹森(1983年)阐述了两种发展代理理论的方法,即他称之为“实证代理理论”和“委托人一代理人”理论。这两种方法都是研究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之间签订合同的活动,都假设通过签订合同过程把代理成本减少到最小限度。因此,这两种方法都提出了帕累托(Pareto)有效合同的设想。然而,两种方法在许多交叉点上都有分歧。委托人—代理人理论一般都有个数学的和非实证的导向,集中讨论个人的偏好及不对称信息的影响(例如哈里斯(Harris)和拉维夫(Raviv), 1978年;霍姆斯特龙(Holmstrom), 1979年;罗斯(Ross),1973年;斯彭斯(Spence)和泽克豪泽(Zeckhauser),1971年)。实证代理理论一般都有个非数学和实证的焦点,集中讨论承接合同技术和特定的人或实物资本的影响(法马(Fama)和詹森,1983年a, 1983年b;詹森和梅克林,1976年;迈尔斯(Myers), 1977年;史密斯(Smith)和沃纳(Warner), 1979年)。 代理成本的研究有助于深刻了解许多复杂的合同安排问题,特别是了解当代的公司形式。人们可以通过研究在可供选择的合同安排中的代理成本实质,更好地理解各种组织间合同形式的变化。例如,法马和詹森(1983年a)考察了剩余索取权的本质以及将管理与风险承担相分离时的代理成本,从而提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理论。他们认为,公司、私人所有制、合伙制、互助以及非盈利机构在用代理成本替换风险分担利益的方式上不同。 代理成本分析已用来检验保险业(迈尔斯和史密斯,1981年、1986年)和旧货行业(史密斯,1982年;马苏利斯(Masulis), 1986年)的组织结构选择,也被用以检验;厂商的资本结构的决定因素,(詹森和梅克林,1976年;迈尔斯,1977年);公司担保合同条款(史密斯和沃纳,1979年);公司租赁政策的决定因素(史密斯和韦克曼(Wakeman), 1985年);以及特许权政策(布里克利(Brickley)和达克(Dark), 1987年);组织内部发展等级制的刺激因素(齐默尔曼( Zimmerman ), 1979年;法马和詹森,1983年b);以及公司补偿政策的决定因素(史密斯和沃茨(Watts), 1982年)。最后,对于会计技术选择的实证理论的发展,代理成本的分析起了主要作用(沃茨和齐默尔曼,1986年)。 代理分析也为估价被观察的合同条款的涵义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例如,关于抵押贷款条款的典型讨论都认为,为了贷款人的利益由第三者保存契据,以及对出租抵押财产的限制应包括在贷款合同之中。然而,要是贷款者之间有竞争,这些好处就应由其他贷款条件,如允诺更低的贷款利率来予以补偿。此外,如果其他证券利率不受合同条款变化的影响,那么,所有这些便利优惠最终都应给予借款者,而不是贷款者。 小、克利福德·W·史密斯(Clifford W. Smith)著 朱立纲 译 马之騆 刘同舜 王曙光校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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