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代理
编辑时间:2010-12-09 12:14:05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国外,与法院地相差甚远,或者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或者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对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不了解,需要他人给法律上 的协助,代为诉讼行为 因此,各国诉讼立法大多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具体有以下做法:(1)自诉主义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本人诉讼制度,当事人无论有没有代理人,都必须出庭参加诉讼;(2) 自诉或代理均可,包括律师代理或其他亲友代理 ;(3)律师代理主义。世界上通行的代理制度,只有律师才能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其中法国 、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席法庭;(4)领事代理 派遣国的领事在驻在国以代理人身份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领事代理是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领事对这种代理行为不享有领事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根据此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诉讼,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中国公民如亲戚朋友等代理诉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一些双边或多边条约,如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美领事条约》,《 中意领事条约》都规定了领事代理制度,缔约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根据条约有关规定,可以代理本国当事人为某些诉讼行为。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