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制度

编辑时间:2010-12-08 12:44:35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依照税法规定,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的日本,随后传遍世界各国。现在许多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有关税务事宜的民事代理机构在我国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水平,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门的税务代理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的专业人员。税务代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1)委托与代理双方都是自愿的。纳税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是否选择代理人。代理人可接受委托,也可不接受委托。所以,实际形成代理关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性。(2)代理是有偿服务。这是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委托人必须付给代理人一定的费用。至于费用多少,应该按行业自律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3)规范性原则。这要求代理人的行为一要符合实际,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我国开展的税务代理业务包括:(1)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及纳税事宜;(2)受聘担任常年税务顾问;(3)代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办理税务行政诉讼事宜;(4)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建账建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有关账务事项;(5)代为制作各种涉税文书;(6)代办发票购领手续;(7)代编年度财务决算,代办有关税收会计业务;(8)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财会制度以及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咨询、建议和实施方案;(9)代为办理有关税款清理业务;(10)代办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税务事项。税务代理人还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税务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方面的委托代理。 (钱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