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务代理制度

编辑时间:2010-12-08 12:15:55
对税收采用源泉控制的一种征收方法,一般适用于在新加坡设有机构的外国纳税人的税项,或所得源泉比较集中而所得者比较分散的税项的征税管理。新加坡税务代理制度按适用对象不同,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的税款代扣代缴。这类税务扣缴事项,是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5分部的规定实施的。按规定,新加坡境内的公司企业向任何境外公司企业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协助费、设备租赁费、董事费等应税所得,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从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应纳税款,并立即向税务署申报。所扣金额将成为扣缴人对政府的债务并应按规定期限解缴政府。任何支付上述所得的人,都自然成为法定的税款扣缴人,税务署对此不再另行发出代扣代缴通知书或类似的文件。该条款还规定,凡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人,被视为违法,处以税款3倍或不超过1万新元的处罚,或者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扣税款者,加收应纳税款的5~17%的滞纳利息。2.指定的税务代理人。这类税务代理制实施的法律依据是税法第53分部。税务署根据税法规定的权力,可以视需要向某人发出税务代理的通知,指定其为税务代理人,负责代办税务申报、缴纳事项等。税法规定,任何非新加坡居民,如果在新加坡取得收入,均将直接的或以其信托人、保护人、委员会、律师、代理商、接待人、分支机构、或其经理人等的名义,负责接受税务评估及纳税的义务;对非居民的营业收入,非居民在新加坡与新加坡居民共同经营且联系密切或具有控制关系的,该新加坡居民应为该非居民的税务代理人;对经营船舶、飞机的收入,任何非居民拥有的在新加坡经营的船舶或飞机,以其船长或飞机操作者为该非居民的税务代理人;任何非居民合伙人所在的合伙企业、或该企业中的新加坡居民合伙人或该合伙企业在新加坡的任何营业代理人,应为该非居民合伙人的税务代理人。3.特定的税务代理人。这类税务代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是税法第57分部。这类税务代理是针对偷税、抗税等违犯税法的纳税人,税务署指定其债务人或任何持有其财产的人为其税务代理人。银行或财产信托公司常常被指定为这类税务代理人。接受指定的税务代理人应按税法规定,从其所持有的纳税人的货币、资产、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中,缴纳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新加坡税法第90分部规定了上述各类税务代理人在承担税务代理义务时,都必须依法按期足额代缴税款。如果代理人未从其持有的纳税人的财产中扣缴税款,则此项税款由该税务代理人从其自有资金或财产中支付。新加坡税法对任何代理均未规定有支付手续费或类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