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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oring代理融通 或保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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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个制造商向其分销商销售产品时,可以要求在货物交付时、交付之前或交付之后支付款项。如果约定在货物交付之后支付款项时,制造商向其分销商提供了商业信用。如果这样,该生产商对分销商的存货提供了资金融通,并直接或间接地要牵涉到信用风险评估,分销商存货监测,信用风险承担和托收等活动。 风险评估,信用风险承担,监测和托收活动可以由生产商自身进行,或者可以通过协议把这些活动全部或部分地委托如信用评级公司、托收机构和代理融通商等第三方行使。在代理融通关系中,这些活动则一般全部由代理融通商进行。代理融通商对于这种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承担活动索取一定费用。这种费用约为让受应收账款额的1%到2%之间,一般地取决于业务中必要的信用管理服务水平和预期信用风险损失。如果代理融通活动仅限于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承担,那么代理融通商往往按照议定的计划购买应收账款,这种计划与根据指定的贸易信用条款确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有关,但这种业务本身并不保证为应收账款提供资金融通。这种收购价经常是在贸易信用条款中规定的贴现率基础之上确定的,代理融通商收取的款项不仅包括这种费用而且包括对于在贴现期满之后对付款的分销商而言的净贸易价和贴现价之间的差额 生产商提供商业信用时,在他的账簿中就产生了一笔应收账款,这种应收账款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予以资金融通。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包括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借款,创建限制性的财务附属公司(它能直接地筹措资金)和向行使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承担功能的代理融通商的借款,当代理融通商以应收账款作为信用担保时,这种借款就会发生,而这个应收账款是在合同规定支付到期日之前的基于贸易信用条款的应收账款。代理融通商的贷款是短期借款的一种形式,代理融通商一般索取的利率水平与某一个基础参考利率相关联。 利用代理融通商进行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承担活动的公司经常发现在考虑到利息成本和流动性时,来自代理融通商的借款和另外的方式相比显得更为优惠,这样生产商和代理融通商之间的契约在要求代理融通商提供信用评估、信用风险承担、监测和托收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业务,也就并不令人吃惊了。一些自身进行信用管理活动的公司可采用的 一种选择性安排是其偶尔可雇佣代理融通商作为事后借款人来满足短期的资金需要,这似乎是一种类型的代理融通关系,而这种代理融通方式引起一种普遍感觉,即代理融通商的借款和其他替代方式相比是昂贵的。另一种类型的代理融通中的应收账款经常涉及到一些产品,在这类产品交易中现金付款给予的典型商业信用折扣很大(如时装)。 对生产商而言,从代理融通商处收到款项有助于减少其应收账款的余额,尽管这笔或有负债可能仍然存在。在许多代理融通安排中,生产商连续地通知代理融通商它打算签订的任何销售合同,代理融通商检查每一个合同并认可或拒绝它。对于认可的合同,代理融通商无追索地承担所有的信用风险。然而如果分销商对交付之货有争议,并因为产品质量不满意或生产商违反保证条款等原因拒付货款时,代理融通商可以保留从生产商处收款的权力,这样生产商把合同递交至代理融通商时,这份合同隐含地伴随着销售商的一份声明,即除了分销商出现财务危机,协议将不会被违反。在当代理融通商认为信用风险高到乃至无法接管的情况时,它不会认可这些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仍可能签约并约定代理融通商在必要时刻为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和帮助办理托收,但此时由生产商承担信用风险。如果这笔应收账款由于买主出现财务危机及到期支付时,代理融通商对生产商有追索权。 代理融通关系是复杂的双边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牵涉到关于不确定或有事件的许多分离决策,这样就创造了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代理融通商为了限制生产商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一般要求和生产商建立一种排他性的关系,使其从生产商所有应收账款中获得有保证收益的能力得以完善,这种书面合同在保护生产商免遭代理融通商的机会主义方面效果很小,经常是仅在合同上注明代理融通商在决定是否认可应收账款时“以一种商业上合理的方式采取行动”。相应地,代理融通商的声誉就是代理融通市场得以有效率运行的一个关键要素,这似乎解释了为什么办理代理融通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商业银行、银行持股公司的代理融通附属公司和一些地位稳固历史悠久的代理融通商。 尽管提供代理融通服务的公司数目有限,联邦储备的报告显示每年金融机构办理的代理融通业务的规模超过400亿美元,即接近金融机构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而发放贷款额的一半。有几个研究人员已经建立了模型,某种程度上意在解释尽管一般都认为代理融通是应收账款资金融通方式中昂贵的一种形式但其却被大量使用。史密斯(Smith, 1987)预示在购买者所处地理位置分散的行业,在生产商对分销商的沉没(non-salvageable)投资额低的行业,在监测分销商存货成本高的行业,代理融通的使用更为普遍。埃默里(Em-ery, 1987)预示在代理融通的使用和销售的季节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米安(Mian)和史密斯(Smith)(1992)预期当销售过程不产生有关信用的信息时,当买者和卖者是分散的时和当某行业产品相对生产商而言是同质的并且是非专用的以致它们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较高时,代理融通很可能被采用。因为从一些角度看,批发商行使了某些可由代理融通商提供的服务,他们也预示了在代理融通和通过批发商销售的行业之间有一种负相关关系。目前由于数据的稀缺,与任何一个上述假说有关的经验性证据极少。米安和史密斯的确试图使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数据来验证他们的假说。在为他们的假说找到一些支持的同时,他们小心地指明了使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来分析代理融通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 珍妮特·基霍姆·史密斯 (Janet Kiholm Smith)著 应展宇 译 陈姗 许荣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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