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
分别就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1.承租人财务报表对租赁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融资租赁资产和融资租赁负债,其金额应当等于租赁开始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的各种补助金和减免税款后的净值。在其现值低于净值的情况下,应以最低付款额的现值计列资产和负债。租金应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同时减少负债帐面余额。租赁期内各个会计期间所分摊的财务费用,应按各负债余额和固定比率计算,也可采用某种近似的方法计算。租入资产所采用的折旧政策,应与承租人的自有资产一致。如果不能确定在租赁期满后,租入资产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时,融资租赁资产应在租赁期限和其使用年限中选用较短的年限足额计提折旧。 (2)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租赁费用按照受益情况入帐,当期的租金支出应在收益中列支。 2.出租人财务报表对租赁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租出的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计列为固定资产,而应以租赁中的投资净额作为应收帐款计列。出租人的财务收益,应以出租人在该项出租业务尚未回收的投资净额或未收回的现金投资净额,按固定的回收率计算确定。 (2)经营租赁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列为固定资产。租金收入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按更有代表性的方法进行确定。租出资产应使用与同类的其余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 3.资产售出后租回的会计处理方法 (1)如果属于融资租赁,该资产的销售收入超过该资产帐面价值的收入,不应在承租人(兼卖主)的财务报表中作为收入确认。如果必须确认,也应作为递延收益,在整个租赁期间分摊。 (2)如果属于经营租赁,且是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销售,发生的销售损益应当确认入帐。如果售价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发生损益应当立即确认入帐。但当发生的损益能够在未来低于市价的租金中得到补偿时,则该损失应当作为递延处理,并按支付租金的比例在该资产的使用期内摊销。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格,其超过部分应当作为递延处理,并分配于资产的使用期内。如果市场公允价格低于资产的帐面价格,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损失确认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