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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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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布于1979年7月,涉及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在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的支出或减免的金额,以及这些金额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方法其主要规定如下:(一)企业在计算净收益时,应将本期所得税款支出从企业收益中减除。与股东权益增减有关的所得税应与有关项目一起入帐,并应反映其金额。对于企业所得税款的支出,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所得税影响法。应付税款法是按照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申报企业本期应付的所得税。企业本期的所得税款支出,在正常情况下,应与预计的应付所得税相等。由于税法规定的计算收益、费用的时间与企业会计上规定的计算收益、费用的时间不同,使计税所得额与会计所得额之间产生差额,即时间性差异,及其对纳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在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所得税影响法是,把所得税款支出作为一种收益支出,按企业本期利润计算的应付所得税,与同期有关的收入和支出一起入帐。由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发生的影响,一方面将按照企业本期利润计算的应付所得税额,列入利润表上的税款支出项目,另一方面,将按照税法计算的应付所得税额与按利润计算的应付所得税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列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项目。在采用所得税影响法时,对递延税款的处理,最常用的方法是“递延法”和“债务法”。(1)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如采用快速折旧法时,企业的折旧费用可能会先是比按税法规定计算得多,后来又比按税法规定计算得少)的各期中再作分摊处理。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不作为应收或应付帐款。因此,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也不作调整。(2)债务法则是把本期时间性差异的预计递延税款,当作应付税款(债务),或者作为预付税款(资产)。递延税款的余额随着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要作相应的调整。(二)本准则规定采用“影响法”。对递延税款的处理,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则应予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应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至少三年)内,不会发生相反变化的时间性差异,其对本期所得税款支出的影响可以不计。对未入帐的本期和累计时间性差异额,应在报表中说明。由于时间性差异形成的递延税款借方余额,无法预期其能否实现时,不能结转下期。递延税款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股东权益分别反映。(三)由于企业发生亏损而退回企业的税款,应计入该亏损期的净收益。尚未收到的应退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应收款项。税法允许结转以后各期由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其有关的所得税减免额,应在符合亏损结转的条件都已实现的当期,计入净收益。如果减免税额肯定能够得到,也可以将其计入亏损期的净收益。或者,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按递延税款的贷方净额,将其计入亏损期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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