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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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对科研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及时地核算和监督。在我国,科研会计有一个形成过程:1949年到1982年,根据科研单位的体制建设和经费领报管理的规定,各级各类的科研单位都属于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进行拨款,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成为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1982年党中央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1983年又进一步明确了“把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总结科研会计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国家科委和财政部颁发了《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1989年元月1日,财政部又颁发了修订后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这两个制度都对科研单位的会计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确定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经费分类管理。即对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技术合同制,逐年削减科学事业费,直至做到事业费全部自给;对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和农业科研机构实行经费包干制;对基础理论研究型科研机构实行科学基金制,以改变科技经费供给制的办法,使科研机构逐步走向社会、面向经济,在为生产建设服务过程中取得效益,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这些规定为科研会计的形成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