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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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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诉酬金之作用的另一种事实性解释是其 具有在诉讼委托人和律师间对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 事先传递的价值不对称信息也许构成了一种重要 的、反对胜诉酬金的论据——这种酬金可能过多不对称信息至少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信息是有关诉讼委托人所具有的胜诉希望,这种希望在未经某些调查程序之前不会被律师相信;第二种信息是有 关在调查程序后律师和诉讼委托人共同了解的胜诉希望,但他们双方都不能提前知晓;第三种信息是有关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均衡中的胜诉酬金正是作为这三者的回应而出现的。 首先,假定在缔约时诉讼委托人对于胜诉的希望比律师知道更多如果诉讼委托人厌恶风险,那么他宁愿与律师签订胜诉酬金合同以分担风险。但是他并不能使律师不经调查程序就相信他的信息,因此,律师可能会担心以下事实,即如果他在胜诉酬金的基础上接受了该案件,在高成本的调查程序之后,结果可能会是:这个案件缺乏胜诉的有利条件。因此,诉讼委托人可能很难让律师以合理的酬金来接受这个案件——律师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清单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逆向选择问题,在这个清单上的每个合同都规定了不同的胜诉酬金比例,这样,通过诉讼委托人对合同的选择可以披露出其私人信息。根据鲁宾非尔德(Rubinfield)和斯考特莫(Scotehmer),(1993)的分析,这种合同的均衡清单使诉讼委托人通过选择以下合同来表明其案件是高质量的,即在这种合同中,律师所获得胜诉酬金很低,其工作报酬基本上是时薪或固定酬金诉讼委托人愿意对案件结果下一笔大的赌金,这表明其案件是高质量的,也正是这种意愿阻碍了风险的分担。另一方面,若诉讼委托人的案件是低质量的,那么他将接受胜诉酬金安排。由于胜诉的希望不大,因此,诉讼委托人会意识到他所放弃的预期中的胜诉收益不会太大。律师所提供的这种固定酬金与胜诉酬金比例的组合已将这种分类选择考虑在内。 然而,现在假设是律师而不是诉讼委托人对案 件有更多的初始信息,原因是,例如,她了解法律 那么律师愿意为高胜诉酬金比例和低固定酬金工作 这一事实说明了胜诉的良好希望根据达纳(Dana) 和斯皮尔(Spier) (1993)的分析,律师在缔约时并不 知道胜诉的希望多大,但是在花费精力于调查程序 之后她会了解这一事实,这时她才能对是否继续这 一案件提出忠告。如果她在胜诉酬金的基础上工 作,那么她将放弃没有希望的案件,并且继续那些更 有希望的案件这在事前对诉讼委托人和律师都有 利,尽管在进行调查程序的时诉讼委托人总是希望 继续这一案件,因为这些边际成本由律师承担。 如果胜诉酬金安排被禁止,并且替代地,律师为 固定酬金(或为时薪,其中时间是不可确定的)而工 作,那么她将没有放弃无希望的案件的动机(除非为名誉)当然,诉讼委托人可以坚持放弃,但只有当诉讼委托人通过调查程序了解得与律师一样多,并 且诉讼委托人已经正确地感觉到了胜诉的希望时他才会这么做。 最后,如果诉讼委托人不了解律师打赢官司的能力,而律师本人对自己的能力有精确了解,那么我们可以预计能力高的律师会要求高比例的胜诉酬金,而能力低的律师将为低比例的胜诉酬金(或者还要加上固定酬金)而工作。能力高的律师通过其为胜诉酬金工作的意愿来表明其能力。 均衡方面所发生的取决于低质量的律师的保留价和寻求律师的成本〔鲁宾非尔德和斯考特莫1993〕如果寻求律师的成本高,诉讼委托人将会聘用与其缔约的第一位律师,那么每一位委托人将提供一份合同清单,清单上的合同依律师而不同。一个能力高的律师将会从清单中选择一份胜诉酬金比例很高的合同,而一个能力低的律师将选择一份胜诉酬金比例很低的合同。聘用一位能力高的律师对诉讼委托人来说依然比聘用能力低的律师更有利,但他至少不必花那么多钱去再次寻找律师。通过使律师接受不同的酬金安排,诉讼委托人减少了预期中他必须支付的酬金。对能力低的律师的支付主要是固定酬金或时薪,如果其最低薪金更少,对她的支付将少于能力高的律师的酬金。另一方面,如果寻找律师的成本很低,能力低的律师也许被迫改行,因为诉讼委托人将提出那些能力高的律师才会接受的合同,并且他们将继续寻找,直到找到一位好律师为止。 正如达纳和斯皮尔(1993)所提出的那样,不对称信息可以回答我们在本文开始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为什么几乎没有被告律师以胜诉酬金为基础而 工作?当然,被告律师之所以很少接受胜诉酬金,很 可能是因为即使他们胜诉也不会有金钱判决,或者 仅仅是因为他们厌恶风险。但是,当事人们可以事 先约定有条件的金钱报酬,能否获得取决于是胜诉 还是败诉;而且不存在什么特殊的原因去相信被告 律师通常是厌恶风险的(事实上,如果英国规则被 适用,他们可能更愿意在胜诉酬金的基础上工作。) 一个更彻底的答案可能存在于不对称信息中。原告 经常几乎不了解其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而又得由他 做出是否诉诸法院的决定。假定与提起诉讼有关的信息被披露,被告则处于一种作出反应的状态。结 果,不对称信息可能会对被告提出更少的问题,以及更小的改变胜诉酬金安排的需要。最后,被告可能更富有,更厌恶风险,声望对他更得失攸关,所有这些说明了为什么要用一位时薪制的而不是一位胜诉酬金制的被告律师 在此之前,我们曾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与其他形式的商业诉讼相比,胜诉酬金更可能被用于侵权诉讼?其中一个原因是: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所拥有的信息要少于商业案件的原告。由于后者能够更有效地监控律师的行为,因此,他们没有通过向律师提供胜诉酬金安排来分担风险的动机。另一种解释从律师的角度来考察了酬金安排的选择。一个有较高技能的商业律师可能会认为不必为了从诉讼委托人那里得到案源而承担任何风险,而一个技能较低的侵权律师则可能除了承担那种风险外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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