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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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各用人单位招工工作负责管理的领导机构。按照《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1983年2月2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规定,各地招工和考核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具体组织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招工单位负责,必要时还可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招工机构负责。劳动部门在负责招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权为:①按规定下达招工指标;②当地劳动部门确定招工范围;③对招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的招收新工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④有权指定县以上医院,对应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⑤对各单位所拟招工简章进行审查;⑥新工人须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用人单位方可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