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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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校的最高招生工作机构是国家教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人民政府分别设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招生办公室,它配备有专职的工作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2.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3.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工作;4.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各高等学校也设有招生办公室,在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院)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本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新生录取和新生入学接待和复查工作,完成上级招生部门交给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