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机构
主持和办理国家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选举的机构,前后有所变动。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之机关。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各级选举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和监督选举法的确切执行,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发布指示和决定;指导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规定选民登记表、选民证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的格式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型式;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选的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省、县、设区的市、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也规定了相应的任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选举机构作了重新规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还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这里的主持选举工作,主要是领导和组织选举的有关事宜,如: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决定和分配代表名额,处理选举中的重大问题等。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办理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临时机构,其组成是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方面的人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其职权是: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并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机构,选举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由于直接选举工作,直接决定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质量,同时也间接的影响着能否按法律规定要求选举合适的人进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这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法律规定,直接选举工作,不但需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具体工作,还需要有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指导。世界许多国家在议会选举政府公职人员的选举中也都设立选举委员会。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机构与职能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