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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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s of Court)亦译“律舍”、“律师协会”、“律师学会”。英国培养和训练专门律师的组织,设于伦敦。共有四个学院:①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有记载的历史始于1422年。② 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有记载的历史始于 1569年。③内殿律师学院(The Inner Temple),原 为十四世纪时成立的一个学术团体,1440年成为学院。④中殿律师学院(The Middle Temple),原 为1404年成立的一个学术团体,十五世纪时,继 内殿律师学院之后亦成为学院。这四个学院被认为是“一所法科大学中的学院”,并被认为在英国法律教育上的地位,足以同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相提并论。各学院均设有校董会,负责管理财产,决定学生入学,授予律师资格或开除律师资格。高等法院的法官,为其原毕业学院的当然校董。凡愿担任专门律师的人,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必须在其中一个律师学院学习12个月,参加“宣读”(reading)和规定的聚餐(dinner),经代表四学院的法律教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Iegal Educa-tion)考试及格,才能由学院授与专门律师的名义,具有开业资格。律师学院的全盛期为十六世纪,后来日趋衰落,“宣读”亦告停止,学生只要缴费,即算完成入学手续。1854年,习惯法专门委员会调查四个学院情况,恢复了宣读制度,学院再度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