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原则
学生向学校交纳两种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改革不适应,同时也不利于高等学校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为此,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89年8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其要点是:1.从1989年学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位班),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2.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3.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4.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5.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金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他享受专业奖金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6.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杂费,住宿费不予减免。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7.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学校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8.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9.实行收费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不执行本规定。10.有些地方或部委所属院校,如1989学年度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条件尚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1990学年度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