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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大专院校研究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68年2月3日教育部、财政部、劳动部发出。《通知》指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1966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中对在校的研究生随同1966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一起分配的精神,对1965年和1964年入学的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考虑到这些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可按照1965年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其定级工资水平,按修业4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水平执行。新定的工资,一律从批准的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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