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
财务会计33 阅读
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为明确工作责任和便于后任人员继续工作而办理的移交和后任人员的接管。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