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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3年5月11日转发,规定共四项,对于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入学时未明确学历的指挥院校、技术和医务院校等的学历计算,以及对毕业学员学历的答复和处理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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