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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1987年3月颁发施行。共41条。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升级与留级;退学;转专业与转学;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与修业;附则等8章。适用于全军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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