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院校开展函授教育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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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1984年5月16日联合发出的一个文件。参照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举办高等函授教育的文件精神,对军队院校开展函授教育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军队院校开展函授教育的专业,应是部队急需,并以理论教学为主和能够实施函授的专业。举办函授教育的院校,必须具备教学和管理条件,能保证教学质量。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军队现职干部。招生方法:总政治部和各大单位分别下达招生指标;干部自愿报名,师以上单位审查推荐;全军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函授班的学制,应与院校同类专业培训班长1至2年。主要课程设置,应比本院校同类专业培训班相同。函授教育,坚持以函授为主、自学为主和业余为主的原则。函授学员所在单位应保证学员平时每周不少于18学时的自学时间。函授学员学完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由举办院校颁发函授班毕业证书,承认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