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68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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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1968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1月中旬开始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应当坚决贯彻执行面向农村,面向工矿,面向基层的方针。一般都必须去当普通农民、普通工人,大量的必须去当普通农民。大专院校毕业生要坚定地走毛主席指出的同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不一定要分配到自己所学的专业部门去。分配当普通农民的毕业生,除了继续安排到解放军农场、国营农场外,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按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改造盐碱地、兴修水利等改造大自然的斗争。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分配一部分毕业生到农村人民公社(队)去进行插队试点。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要对本地区的毕业生分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1968年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工资,从1968年12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也从1968年12月开始计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1968年6月27日《关于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1966年、1967年、1968年分配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的工资,在工资制度没有改革以前,一律暂按临时工资标准发给,不实行一年以后转正定级的办法。1968年全国共有大专院校毕业生约1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