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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院校下放问题的通知

1969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半工半读、函授学校),设在北京的,仍归有关部门领导;搬到外地的,可交由当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与厂矿结合办校的,也可以交由厂矿革命委员会领导;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函授学校),全部下放并交由所在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高等学校在本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地区设的分校或教育改革机构,实行以总校为主、当地革委会为辅的双重领导。《通知》发出后,原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大都陆续下放给地方领导,部分高等院校被撤销、合并或搬迁,对一些院校的专业设置也作了调整。据1971年7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材料,原中央部属高等院校有176所,经调整后保留办的还有131所,经下放后,中央部门管的只有6所,其余全部下放地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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