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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职称

为贯彻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加强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便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1980年8月教育部发出《关于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确定与提升职称的通知》。规定:(1)经正式批准和备案的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方可在专职任课教师中进行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未经正式批准的院校,均不得进行。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高等院校的专任教师中,过去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可以参加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或按照国务院1979年12月10日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确定与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不再参加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从非高等学校教师中调入职工、农民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须经1年以上教学实践的考察,再评定教师职称,不能用原有职称简单地套改成高等学校教师职称。(2)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的职称,按1960年2月《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在未按本规定正式确定职称以前,暂称为教员。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必须坚持规定的各项条件,对于大家公认的条件成熟的教师,可先行评定;对于有争议的和把握不大的,可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评定。要坚决防止规定年限、不讲条件、简单从事、降格以求的错误做法。坚持又红又专,做好全面考核工作。应先由本人填写《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成绩、科研成果和外文程度,进行认真的考核和鉴定。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对不具备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证明其现有文化程度确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方可参加确定与提升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此外,《通知》还对建立和健全各级评审组织、职称的批准权限等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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