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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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由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条例》共分13章100条。第一章是总则,着重规定了军队院校教育的地位、任务、办校方针原则及教育改革、开放式办学、搞好领导班子和教员队伍建设等。第二章是全军院校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规定全军院校实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的总部和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两级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定院校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明确了训练部(司令部)、政治部、院(校)务部(后勤部)、教研室、系(大队)主要职责。第四章规定了院校培训体制和任务。指挥院校实行初、中、高3级培训体制,着重培训排、团、集团军(军)指挥军官。专业技术院校分中等和高等两类,按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5个层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各类士官由士官学校、军官院校士官班和其他士官培训机构培训。中、高级指挥院校,高等专业技术院校和部分初级指挥院校,在师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条件,经批准后,可培养研究生。第五章至第十三章,分别对教员、学员、教学工作、教学制度、科学研究工作、政治工作、后勤保障工作,校风建设等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