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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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国家级的重点院校。即我国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给予优先保证、重点发展,并要求其起骨干作用的高等院校。其条件和原则为:现有师资、设备、校舍等办学条件较好,能较快地扩大培养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较大贡献;体现无产阶级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加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师资、经费、校舍、设备等方面制定相应政策。目的在于集中力量,保证重点,迅速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使之成为高等教育系统的骨干。1954年12月,高等教育部首次公布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医学院为全国重点院校。后陆续增加。到1981年底,全国共有96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