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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对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招生制度的改革,采取了4项主要措施。第一、开展人才预测与人才培养规划工作;第二,为了打开人才通向农村的路子,中央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所属农、林、医、师范院校和其它少数院校,分别不同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第三、为了打开培养单位和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实行了合同制委托培养的办法,作为国家招生计划的补充。委托培养计划要经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录取的新生必须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的统一考试;第四、要更好地贯彻好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要给高校一定的选择余地。录取新生时,招生办公室应按学校计划招生人数120%的比例提供学生的档案材料,由学校审核录取。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报考高等院校,录取时实行一定的照顾政策。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采取了6项措施:第一,提前一年编制分配计划,以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供需见面,使培养、分配、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第二,在计划统筹安排下,允许一部分毕生合理流动。为贯彻优才优用的原则,允许少数优秀生在计划内选择工作单位。对志愿去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给予鼓励,不受计划限制;第三,对去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适当提待遇;第四,学校应更多地参与毕业生分配工作;第五,对部分毕业生,实行考核录用试点;第六,用人单位考察,试用毕业生。这些改革措施实行后,受到了学校、学生、用人单位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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