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投入的保障机制
民办高校的投入既要有动力和吸引力,还要形成一定的机制以确保投入的规范化,保障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法律保障机制 教育经费是民办高校办学的物质基础,必须建立民办高校投入的法律基础和长效机制,使之有经常性的合理的教育经费来源。 (1)尽快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并可考虑制订高等教育投入相关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虽对规范和促进民办高校有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缺乏可行性,尤其是对民办高校的经费问题无具体实施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制订一部高等教育投入法,其中应对民办高校的投入主体、渠道、力度、方向等作出具体规定。 (2)建立经费使用效率评估制度 我国高校的经费使用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形成经费使用效益的评价制度,高校只顾“进钱”而不管如何“花钱”,这不仅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而且缺乏鼓励和激发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经费使用效益评估组织,以监督民办高校经费的使用状况。这种评价组织既可由政府组建,也可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 2.投入的退出机制 投入主体一旦对民办高校予以投入,就与民办高校建立了一定的经济关系。投入主体如何从这种经济关系中合理退出,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这种退出机制的建立既要保证民办高校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又要保护投入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待于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和法人制度的完善。 (1)民办高校产权制度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很多,这确是一个很复杂的难题。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资产所有权的家族化、私营化、私人化,即产权的私有化现象很普遍。据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对全国约100所民办高校的调查,其中学校属私有的占47%,属公有(集团)的占28%,国有的占3%,混合所有的占22%。这种复杂情况的出现在于我国尚无对民办高校产权归属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这有待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我们可以根据上文提到的民办高校的投入主体,对其投入产权进行不同的划分,例如,由社会无偿捐赠部分而形成的校产,在学校续存期间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管理使用,学校停办后归国家所有,继续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不可挪做它用。学校缴纳的建校费和学费形成的校产,在学校续存期间归学校所有,学校停办后归国家所有,继续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等。 (2)民办高校法人制度 从国外的情况看,私立高校只有依法进行非营利法人登记,将学校的产权转交非营利法人所有,取得非营利法人资格,才能保证其产权归属的清晰。至于民办高校如何避免私有化,保证不同投入主体的产权,就在于完善非营利法人登记制度。其中要做好两个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将办学资产依法转交非营利法人所有的登记;学校财产变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转移时的变更登记。 只有完善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和法人制度,才能保障各投入主体的正当权益;解决其退路问题才能提高投入主体资助民办高校的积极性。民办高校法人理财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高等教育法》第30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我国民办高校从被依法批准设立起,就具备法人资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这是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法人理财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起步模式多种多样,具体可概括为三类:“三无”起家,滚动发展;企业投资,产业运作;公立转制,国有民办。足见,民办高校的资产构成,有的是个人金融资产的投入,有的来自企业或教育集团的投入,有的是国有资产的转制或社会和个人捐赠。然而,当前单一的资产投入主体已实难满足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办学资金单纯来自个人金融资产,又未明确责任分立的法律关系时,可能会使投资者视学校财产为私人财产,对学校财产任意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学校有可能沦为个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当办学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经营资本时,民办高校则不仅要承受生源市场的竞争压力,还会备受投资主体经营风险的影响,导致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即使是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同样也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责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本性作用,促进民办高校资产投入主体构成的多元化,是民办高校法人理财的经济基础。 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民办高校营利,公众对营利学校发出一片反对声,国内也没有民办高校声称自己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民办高校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是因为民办高校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收回成本,还因为只有成本增值和获利,才能自主发展。因此,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必要在遵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的政策前提下,鼓励“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取得合理回报”,这是民办高校法人理财的政策基础。 民办高校的生存发展与自身所具有的条件、选择的法人理财制度以及所处的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民办高校经费主要靠自筹,普遍缺乏无形资产,往往需要采取加大有形资产的投入力度,建立起既能适应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需要,又能适应高等教育消费者对学历层次多种需要的法人理财制度,最终促使学校既拥有良好的经济支撑,又能培养适应社会市场需要的高质量人才,加速进入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之中。因此,寻找“风险小,经费稳定增长有保证;民办高校法人属性明确,学校依法有效经营;以利益共享和自治精神为核心,组织结构精简高效,资金流向监管规范”的学校经营模式,就成了民办高校法人理财制度的社会基础和内部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