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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办学自主权

指国家赋予高等学校自主行使的办学权利。权利的大小视各国的具体国情而定。我国产品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使学校缺少必要的压力,也缺乏应有的活力,影响学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积极性。深化高教体制改革以后,高等学校逐步成为相对的经济实体,自主权有了扩大。我国高等学校现阶段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是在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保证完成国家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有自己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财权等。即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才培养计划与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高校有权按照社会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调整专业服务方向,修订教学计划与课程内容,招收委托培养学生与自费学生,开展与社会的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渠道的横向联合,接受社会委托承担各项科研任务以及进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等;学校有任免校内干部、聘任教职工及辞退工作人员的人事自主权;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学校经费包干制度,学校有权自主使用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对于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学校有权用于发展学校各项事业和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与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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