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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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学校现实行的以统一考试招生为主,试行少量保送入学的招生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建国初期,由学校单独招生改为联合招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7年起恢复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为:由国家统一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统一组织命题;各(区)县组织考试,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卷、录取。在这一制度总的原则精神指导下,为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一定比例的定向生,推行和逐步扩大招收委托生;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以上各类学生,均须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为了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生,有利于引导中学生全面发展。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试招保送生。少数高校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通过推荐与考核,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入学。如著名体育运动员、全国劳动模范、某些部门和行业急需的业务骨干等。电视大学、夜大学、函授班、职工大学等形式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及研究生招生,也采取国家统一考试或有关部门分别举行考试的办法,考试科目随考生报考不同专业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