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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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26日国家教委发布的,与《关于试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相配套的改革高考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文件。文件规定,在试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科目分为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选考科目为政治、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各高校根据其专业特点,提出1~2门选考科目建议。国家教委在综合各校建议的基础上,将高考科目编排为若干组,供高校暨专业招收新生考试时选用。考生根据报考学校的要求,参加指定科目组的考试。报考考试科目不同的学校、专业,须参加相应科目组的考试。艺术、体育院校及系科招生,在普通高中会考合格的考生中,加试艺科。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由国家教委依据全日制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命题。从1990年开始,高考各科考试科目在时间安排上全部单独排列。已实行普通高中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办法考试;未实行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按现行办法考试。自1994年起,高考全部按新的科目设置组织考试。对于录取新生的办法,文件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各考试科目组考生的考试情况,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分别划定各科目组的最低控制分数线。(2)以学校、专业为单位,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3)在高考总分相近的情况下,应录取会考成绩优秀的考生。(4)会考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考试机构须向高等学校提供考生会考的原始分数。(5)对督导评估证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教学质量好且稳定的中学,经国家教委(或由国家教委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扩大免试保送生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