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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程

教育部制定并于1913年1月颁布。它的目的主要是规定大学的学科设置。根据规定,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和工科。大学文科分为哲学、文学、历史学、地理学四个专业;理科分为数学、天文学、理论物理学、实验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地质学、矿物学九个专业;法科分为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三个专业;商科分为银行学、保险学、国际贸易学、领事学、税务学和交通学六个专业;医科分为医学和药学的两个专业;农科分为农学、农艺化学、林学和兽医学四个专业;工科分为土木工学、机械工学、船用机关学、造船学、造兵学、电气工学、建筑学、应用化学、火药学、采矿学和冶金学十一个专业。文科、理科、商科、农科、工科和医科的药学专业学习期限三年;法科和医科的医学专业学习期限四年。大学规程关于大学的学科设置已初具规模,对当今的大学课程的安排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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