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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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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是为了维护林业扩大或简单再生产的进行,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而建立的一项林业专项资金。它是为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是林业企业进行营林的生产资金。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育林基金管理法规主要有:1954年中央林业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育林基金收支管理原则,于同年3月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64年2月,财政部、林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了《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甲种育林基金和乙种育林基金。1972年5月,原国家农林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国有林和集体林育林基金。1987年,财政部、林业部(87)财农字第252号《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将育林基金称为林价,并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自1987年起将育林基金改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高于此数的不变,低于此数的,不得低于15%。同时规定了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4)种子园、母树林经营支出。(5)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7)营林设备购置费支出。(8)营林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比例分摊)。(9)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支出。5、6、7三项总支出不得超过育林基金实际支出数的20%。并要求其收支纳入采运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林业部、财政部林财〔1986〕20号文件《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育林基金由木竹经营单位按集体或林农售价的15%向所在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1988〕年又以122号文件《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中将此比例改为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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