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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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受托者(信托公司、设有信托部的银行及依法指定的个人)为授托者(法人或个人)管理、营运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授托者把资财交给受托人营运可以获得收益,授托人在世时或死后可以向受益人提供收入,向公益机构提供资金。还有一种解释,专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比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的一种基金。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牙买加协定)分四年拍卖该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的六分之一(2500万盎斯),将黄金市场价格超过原35特别提款权——盎司官价部分以及各国的捐款,贷款用来设立信托基金,并于同年5月正式设置。此项贷款只发放给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足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贷款具有经济援助性质,期限为5-10年,利率仅为0.5%,有五年的宽限期,分十次还清。该基金组织发放此项贷款时,要审查贷款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审查申请国提出的调整国际收支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