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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贷实存”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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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体制的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统一计划,就是人民银行和各个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要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进行综合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再核定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贷计划。划分资金,就是把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划分开,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各项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各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专业行的营运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过去把计划指标层层下达的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的办法。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横向流通,充分发挥资金灵活调剂作用。在一个地区内的资金融通,主要依靠该地区各行之间的相互拆借。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上级安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核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核定的专业银行借款计划,对人民银行分行下达贷款通知书。由人民银行分行借给专业银行分行,并由其再分配给所属分支机构,转入在同级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中支用。存款户没有存款余额,不得透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四种管理办法:第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年度借款计划和基本建设贷款计划,实行严格控制,不经批准,不得突破,对技术改造贷款,当年核定的新增余额计划不得突破,多收回的贷款可以周转使用。第二,按指导性计划管理。专业银行各分行可以改变和调整计划中的各项指标。对各项存款要力争超额完成;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在不超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款提存的情况下,实行多存多贷。第三,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固定资金贷款、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专项贷款,国家外汇库存占用人民币等,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第四,对临时性资金需要,专业银行分行可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临时贷款。临时贷款年末必须偿还。(二)实行实贷实存、上贷下拨,由存款户内支用的资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总行对专业银行总行仍然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总行对分行基本上也还是指标管理。在分行一级,专业银行分行在总行核定的计划范围内向人民银行分行实际借款,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开立存款户、计划贷款户、临时贷款户,然后从其存款户中下拨给下级行使用。并由分行负责统借统还。专业银行分行的各级行处,在当地人民银行只开立存款户,有存款才能支用。这样使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成为存贷的信用关系。(三)建立专业银行缴存款制度。一是将财政性存款分别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但全部划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二是将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等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比例上交准备金存款,并归人民银行使用。(四)加强信贷资金的调剂与融通,银行间资金往来要计息。在各专业银行系统内,专业银行总行和分行有权对所属行处进行调剂,抽多补少。人民银行分行在保证专业银行提取存款和计划内所需贷款的前提下,对某个专业银行的存款和尚未动用的贷款额度,可以临时拆放给其他专业银行,期限不超过十天。各银行间的存款必须计算。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为月息3.6厘,向人民银行的计划内借款利率为月息3.9厘,临时借款利率是月息4.2厘,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利率,可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临时借款利率商定。(五)对经济特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优惠政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经济不发达地区,从1985年起,对上年度各专业银行存款增加总额大于贷款增加总额的部分,可适当留给地方一部分,由人民银行分行统一安排给专业银行发放。此项资金除保证流动资金贷款外,可以在经济效益好,能够按期收回贷款的条件下,用于发放技术改造贷款。人民银行总行还可根据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拨给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委托给有关专业银行发放,以便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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