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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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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之古称。《汉书·文帝纪》注:“振,起也,为给贷之,令其存立也。诸振救,振赡,其义皆同。”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振贷成为历代政府的重要职能。汉代振贷一般由政府进行,包括平常对贫弱户的振贷和灾年对灾民的振贷。振贷内容一般是供应维持生活和继续生产的物质资料,如种、食和可供耕种的公田苑囿。或赋或贷,赋是给予,不须还,贷是假,须偿还,然时亦豁免之。其赋与贷、均以财产多寡为差。赋以公田者交田租(赋税),假以公田者纳假税(地租)。对灾民的振贷还有移民就粟或移民宽乡等方式。除政府直接振贷外,政府还动员豪富人出资假贷贫民,或输粟入官,或低息或无息出贷钱谷。政府对助官假贷者予以表彰和奖励。政府有时还向吏民■谷助振。(汉书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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