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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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易所实行合约保证金制度。合约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会员在交易前,必须按不低于最高持仓合约总值的20%向结算中心寄存结算准备金。(1)初始保证金。会员在进行期货交易后,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按持仓合约总值的5—15%将初始保证金从结算准备金中划入结算中心帐户。(2)追加保证金。当会员保证金户头款额减低到相当于初始保证金的75%时,结算中心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追加保证金划入结算中心保证金帐户至初始保证金水平。此外,会员在交易所内每成交一张合约,按合约总值的0.1—0.5‰交纳交易管理费。郑州交易所还设立特别担保金,每张合约收取0.2元,特别担保金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会员交易风险担保。当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可暂停交易,并有权强行平仓,该会员须承担因平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所可以用该会员的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会员资格金或其他资金履行赔偿责任。最后交易所还可用特别担保金履行赔偿责任。 (黄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