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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通过。按照这一办法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征收,计算方法是以其规定的超额递减率,按诉讼标的的数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计征。财产案件的当事人还应当支付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责的其他诉讼费用。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的负担,在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情况下,由败诉人负担;当事人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各自败诉部分的比例和责任大小分担;原告撤诉的,由原告负担;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当事人不正当行为引起的费用支出,由行为人负担。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征费办法(试行)》还规定,涉外案件的诉讼费用,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对待。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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