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日本租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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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与日本订立的租地约章,由清政府代表聂缉规同日本政府代表珍田捨己于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3月5日在苏州签订。共14条。主要内容是:①中国将苏州盘门外相王庙对岸青阳地,西自商务公司界起,东至水绿泾岸边止,北自沿河10丈官路外起,南至采莲泾岸边止,作为日本租界;②界内道路、桥梁以及巡捕之权,由日本领事官管理,其道路、桥梁由日本领事官设法造修;③界内地基每亩议定租价洋银160元,自盖印之日起10年不涨,界内地税每亩每年应完纳4000文,但10年之内,只完纳3000文;④凡租契以30年为限,满限后准期换契续租,以后永照30年为限换契之例。此租界成为日本向华东扩展其实力的一块跳板,对华经济侵略的一块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