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对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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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易所规定:(1)在交易成交后,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由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同时交易所有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以及交易所代替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2)会员单位受理客户委托进行买卖时,如客户违约,交易所只追究受托的会员单位的违约责任,会员单位再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3)由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所从违约方的定金和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抵偿损失时,交易所则可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黄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