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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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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Provisions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Enterprises in the Special Eeonomlc Zcne in shen zhen) 1984年2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兴办的特区企业,开业前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未经登记并领取有关证件的,不准开业或开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企业申请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派驻常驻代表除按《企业登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提交证件外,还应提交:(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等;(二)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三)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金融业、保险业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证件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等。在深圳经济特区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的证件有:(一)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二)承包工程合同;(三)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及资本信用证明;(四)深圳市城建部门核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申请表》;(五)承包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驻深圳经济特区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此外,本施行细则还对特区企业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纳缴费用;违发和违反《企业登记暂行规定》或本施行细则规定给予处罚等有关事项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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