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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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试行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格式和办法。经试行后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23日颁布施行。其内容包括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缘由、招标投标的性质(法人之间的一种经济活动)、适用的对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注册证书要求、主管机关等。第二章,招标。规定了招标工程的条件,只允许一个“标底及严格保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总承包或分别招标);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等。第三章,投标。规定了投标人的申请书附企业状况说明,标书内容、形式及不得修改。第四章,程序。规定了具体程序,招标到开标的期限 不超过1个月及开标日期,决定中标重点或 工程不超过15天。中标,公开开标方式,评标、定标的办法,中标的依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内容,等。第五章,奖罚。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奖罚,主持招标及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等。第六章,附则。深圳经济特区,特别是蛇口工业区是中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实行工程承包的地区,因而该“暂行办法”具有试验性,开拓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