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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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5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1991年6月15日起施行。是调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法律关系的地方行政法规。共8章97条。即总则,股票,股票发行,股票交易,证券商,交易所,登记公司,主管机关和争议处理与罚则以及附则。本《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证券的发行、交易和证券交易所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事业法人,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交易所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内管理证券商、上市公司,制定和执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规章制度。●上市股价涨落幅度由交易所拟定,柜台交易的股价涨落幅度由证券商联席会共同拟定,但均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交易所场内交易发生的争议由交易所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拒不执行的,主管机关可授权交易所停止该证券商在交易所的业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处罚措施。(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