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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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施行。共18条。该办法规定:深圳市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增的工人,都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须先提出招工计划,报主管局(公司)审核和市劳动局批准,在指定招工范围内,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推荐或单位按计划、按规定自行招用。招用合同制工人,应实行公开报考,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年龄应在十六周岁以上,并实行半年的试用期,同时由用工单位与被录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间的生产(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待遇、纪律与奖惩和权利与义务以及遵守合同的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如用工单位需要继续留用者,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用工单位出现富余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辞退。合同制工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用工单位也有权辞退。但均须提前一个月告诉其本人。合同制工人如有正当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申请辞职,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女工在产假期间、因工伤未愈和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间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特区内,合同制工人不进行单位之间的调动。合同制工人,一律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对合同制工人的纪律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合同制工人对所受处分如有异议,有权向劳动局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