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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理论

这一理论的要点是,一个发明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与对其物质成果的所有权应予以同等相待。它们都是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财富,因此,不论是物质的还是智力的成果,都是发明人的财产。一项发明的出现只能归功于发明人的创造活动。所以,发明人作为一项发明的所有人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分这项财产。他人未经发明人同意,都不得利用该项发明。所有第三人都应承担不为侵犯发明人权利的行为。此理论反映在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中:“国民议会认为,任何一个新的设想,当将其公布和实施对社会有益时,属于其发明创造人。如果不将新的工业上的发明看作是创作人的财产,那就是对人权的一种限制。”此理论在专利立法中得到充分应用,对18世纪末到19世纪专利法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今天对专利法也有着重大影响,根据这一理论,各国专利法确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对侵权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各国把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称为工业产权,而“工业产权”这一名称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以及专利实践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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