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五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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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小型厂矿的总称。60年代一般指小钢铁厂、小煤矿、小电站、小化肥厂、小机械厂,后来又包括小水泥厂等。1970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提出,要加快地方“五小”工业的发展,国家财政规定在以后五年内安排80亿元专项资金,由省、市、自治区掌握,重点使用,以扶植“五小”工业的发展。建立“五小”工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能就地取材的优点。在国家的扶植下,地方“五小”工业蓬勃发展,遍地开花,成为自1958年以后,我国地方小型企业又一次大发展的一年。这次发展起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因要求过急,有一定盲目性,也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