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自销
是指生产单位不通过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而自行销售产品的活动。主要方式有:工业部门或企业自设门市部销售、展销、厂店挂钩销售等。财政部税务总局1984年9月3日发布的〈84〉财税一字210号通知中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包括工业企业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个体商贩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的差额,依10%的税率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为了简化征收手续,也可以按销售金额,依1%的税率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包括物资、供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包括工业企业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个体商贩的,从1987年1月1日起,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不论以什么价格销售,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对工业企业销售自产的属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产品以及历史上商业单位不经营,一向由工业企业自产自销的某些产品,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销售外购的原材料,仍按照其购销差额,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销售外购的原材料,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仍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的义务。1988年,全国营业税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